厦门市消防协会

协会章程

时间:2015年3月25日   点击:8941

厦门市消防协会章程
 
(2019年8月30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厦门市消防协会(以下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XiaMen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XFP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的、由从事消防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科研教学机构以及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及各界热心消防事业的人士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广大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消防产业生产经营者以及热心消防事业的人士,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实施科技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致力于促进我市消防科学技术进步和消防产业发展,促进消防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消防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消防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科学化;按照“服务经济建设、服务消防安全工作和服务全体会员、服务协会自身发展”的思路,坚持学术研究,拓展行业性,开展行业自律,实现社会和经济两个效益,为保护我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在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工业园区56号5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消防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消防学科发展。发展同国内外消防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友好交往;
  (二)开展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推广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
  (三)开展消防行业自律工作,制定产业自律规则,引导和规范产业行为。支持消防产业参与市场竞争,宣传和鼓励守法经营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者;
  (四)接受委托,承担或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专家论证、火灾原因鉴定与论证、消防工程设计施工检测企业的资质评估、消防科技项目的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有关消防标准的编写等任务;
  (五)组织开展对会员和有关消防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接受委托开展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
  (六)举办消防科技会议、展览、讲座,推广国内外先进消防技术、消防产品;
  (七)兴办与消防有关的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消防科技信息、咨询等服务;
  (八)编辑、出版消防科技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兴办网站。收集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发布行业信息,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活动。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为消防科学技术和消防专业工作者服务的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条件:凡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一)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的科学技术人员和消防专业工作者,并愿意参加和支持本协会活动的消防科研、教学、生产、设计、施工等企业、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助理工程师或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消防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实践经验,基本具备助理工程师水平的消防工作者;热心消防事业和支持协会工作并做出一定贡献的各界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申请入会的单位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批准。
  (二) 个人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由1名会员或会员所在单位介绍,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的有关资料和其他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活动;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制定工作计划;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分支机构组成人员的聘任;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在条件许可时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50人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本人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存在正在被执行的经济案件;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成员3 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 2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协会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团体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协会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慈善项目管理规定:本团体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团体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团体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团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团体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协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协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3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协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协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30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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